|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批复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批复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54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16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